范围:
医疗纠纷死因鉴定;非正常死亡死因鉴定;尸表检验等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方法》SJB-P-6-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如棍棒伤、砖石伤、斧锤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以及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可疑坠落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进行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的相关鉴定,是正确处理纠纷、维护受损害方权益、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途径。进行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前需召开听证会,主要是听取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并对提供的材料和需要补充的书面材料在法官到场(有条件的)的情况下进行质证,质证后的材料将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致伤物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致伤物推断鉴定方法》SJB-P-9-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致伤物(即凶器)推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还可为审判机关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致伤物、多处损伤等案件,可以通过致伤物的推断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重建事件经过、判断案件性质,从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判刑和民事赔偿等。
伤病关系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伤病关系分析方法》SJB-P-10-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伤病关系鉴定是介于损伤和疾病之间的死亡竞争分析,必须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其主次及相互关系,是有关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名誉、罪与非罪,是有关案件(如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判刑等)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核心,相关鉴定在一些法纪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另外窒息与疾病、中毒与疾病等死亡竞争分析,亦是本专业鉴定的重要内容。
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对其存在的疾病或者非疾病状况进行检验,最后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