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一起分析讨论案情
司法鉴定人上门回访
法医临床科室
法医临床学是运用法医学、临床医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涉及法律的人体损伤等医学问题的学科。
本科室建筑面积达到480平方米,配置了固定办公场所。我科室目前有工作人员25人,包括司法鉴定人19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8人,博士研究生导师5人。
本科室接受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送检的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主要内容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以及职工工伤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鉴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劳动能力鉴定,损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的鉴定,听觉、视觉功能评估,诈病、诈伤的鉴定,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等。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及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损伤与疾病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患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专业可以受理。正式受理鉴定前,本专业一般均会要求召开由法院承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及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纠纷鉴定听证会,以便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正式受理鉴定后,本专业鉴定人将会同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权威专家参与会诊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听觉、视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听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依托本专业视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诈病、诈伤的鉴定
依托本专业听觉、视觉等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诈病、诈伤的相关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医疗费合理性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治疗产生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后期医疗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期治疗所需治疗措施提出法医学参考意见。
业务咨询:13382529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