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分析讨论案情
科室介绍:
法医临床学是运用法医学、临床医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涉及法律的人体损伤等医学问题的学科。
本科室目前有执业司法鉴定人2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7人,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5人。
业务范围:
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②人体残疾等级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意外;职工工伤)
③赔偿相关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
④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
⑤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
⑥医疗损害鉴定
咨询电话:133 8252 9809
地 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大学北校区)18号楼1楼
答疑:
一、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及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三、人体损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也是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
四、医疗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五、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鉴定
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等委托方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中心可以接受委托。根据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一般损害后果的认定和具体损害后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本中心在收到委托送鉴材料后,会与委托方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等。经全面审查委托材料后确认能否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委托方。确认可以受理的案件,本中心一般会组织召开由委托方代表、医患各方代表、司法鉴定人及临床专家参加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并由鉴定中心出具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六、医疗费合理性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七、后续医疗项目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期治疗所需治疗措施提出法医学参考意见。
八、损伤与疾病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本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九、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十、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十一、听觉、视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中心听觉、视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十二、诈病、诈伤的鉴定
依托本专业听觉、视觉等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诈病、诈伤的相关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